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的登记可以被分类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法》(2024年)专章规定了公司登记——第二章共13个条文,内容涵盖设立、变更以及撤销登记等方面。
设立公司,需要办理设立登记,法定登记事项依据《公司法》(2024年)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解散、破产等法定事由终止时,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出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公司法》(2024年)虽然专章规定了公司登记制度,却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未予明确,究竟属于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许可,法律上没有直接依据。即便是《行政许可法》也仅将企业设立登记纳入规范范畴,并且允许设置行政许可,也没有将其列入强制性行政许可事项。司法裁判实践认识较为单一,普遍将公司登记解释为行政许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779号裁定书中所述,公司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性质的辨析,也许无法在所有事项上达成一致的结果,结合公司登记事项进行解释也许更为合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含多个方面,在不同的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至少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而言,行政确认的因子更重,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公司登记准则主义不无关系。在登记准则主义下,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被削减,只要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登记机关就应该无条件予以登记,不存在是否许可的空间。对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而言,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结合“放管服”理念下市场准入不断放宽的现实角度,事后监管代替事前许可,将公司登记定性为行政确认更为合理。
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不会在实践中产生太大的影响,而登记效力的界定会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公司登记的效力体系包括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
所谓生效效力,是指登记事项只有经过公司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而对抗效力,是指登记行为不影响登记事项本身的效力,在登记之前只要满足生效条件就自始发生生效,只不过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民法上的物权登记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与此暗合。具体到公司登记事项,公司未经设立登记不成立,公司都不能产生,设立登记行为具有生效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可见《民法典》第七十七条、《公司法》(2024年)第二十九条。而对于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行为,依据《公司法》(2024年)第三十四条,未经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类似规定还见于《民法典》第六十五条。具有的对抗效力是针对外部主体,如果涉及到对内关系,登记行为并不能产生当然的证明力,还必须依据具体事实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