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不规范,如何处理?
公司的成立系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结果,其中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关系到设立结果成功与否。公司设立不规范,即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公司成立之后,当初的设立瑕疵会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2024年)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范条文为第250条,在具体处理相关问题时,还需要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类型。《公司法》(2024年)第250条罗列了设立瑕疵的基本类型,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设立瑕疵主要体现在设立环节,为了取得公司成立的法律结果,在设立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使得原本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公司得以成立。从兜底条款来看,重点表现为“欺诈”,目的是为了骗取登记机关对公司的登记行为。“欺诈”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既可能出现在发起人或者股东资格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设立行为违法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登记文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欺诈”目的就容易得逞。
设立瑕疵的着眼点,往往与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挂钩,《公司法》(2024年)第二章规定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公司章程等,这些方面的内容就可能成为“造假”所在。《行政许可法》中也列举了一些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登记瑕疵的情形。

出现设立瑕疵的情况后,有关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还要受到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其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罚款;对于帮助发起人骗取登记的中介机构,由主管机关予以处罚,可能是吊销有关职业证书、营业执照等。
从这些瑕疵后果来看,轻易否定已经存续的法律主体地位很可能产生大量纠纷,因此能够补正的尽量补正,但是瑕疵重大,允许存在可能带来更大损害的情况下,实在无法补正的就需要恢复登记前的状态,撤销原始登记行为,但是如果存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的“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除外。无论是瑕疵补正还是撤销登记制度,都是一种行政模式,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原来办理登记的机关就能够轻易实现。
出现设立瑕疵情况后,受到设立瑕疵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实后,作出准予还是驳回的决定。如果有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登记机关的核实工作,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45天后撤销该市场主体的登记。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撤销登记后的法律后果!登记撤销后,先前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溯及力?依照民法上的撤销制度理论,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公司登记事项被撤销后是否就能够视公司自始未成立,从而适用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规则,应对与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从目前的有关判决来看【(2017)京02民终2209号】,法院倾向于支持无溯及力的主张,理由主要是撤销之前公司已经从事了一系列交易行为,如果允许具有溯及力,影响重大,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目前没有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而是通过行政否定方式,撤销公司登记行为。毕竟受到欺诈直接影响的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可以理解为登记机关首先受到了欺诈。因此,公司登记的撤销部门应当为行政机关。如果有关主体关于撤销登记的申请未得到登记机关的支持,由于登记行为本身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受登记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有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而实现权利的救济。在目前尚未建立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情况下,不至于诉讼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