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笔记论文精选职工保护的《公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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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护的《公司法》规则

职工保护的系统性规则
当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我们往往倾向于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寻找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依据,作为谈判、仲裁或者诉讼时主张的加持。
毫无疑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处理劳资关系时首先应该考虑到的,毕竟在开篇就明确表达了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两部法律理应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首要武器。
殊不知,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依赖于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统领下的系统性规则,除开该两部法律,其他法律中也散见了许多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规范。《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采取多个条文系统性为职工提供保护规则,毕竟公司发展的好与坏、快与慢,除了股东投入的资本之外,更是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和劳作。


《公司法》新增职工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首次将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将要实现的目标,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开局的立法宗旨将作为公司法全文的指导思想,为条文设计、制度运行和公司治理提供基本依循,必须得到遵照执行。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被听取
新《公司法》第十六、十七条,重申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包括工会组建和工会就某些事项代表职工的内容。《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公司出现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时,如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以及“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建立在股东的投资之上,但公司一旦设立起来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一举一动不仅关乎股东的个人利益,与职工及其家庭也是密切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公司理应成为所有人关切的对象,成为所有人的公司。


公司必备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第五章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目前公司治理理念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运作机关,可以说董事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法》将职工安置到了董事会之中,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董事会中必须具有相当人数的职工,作为职工董事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之中。如此一来,公司董事会在做决策的时候,职工董事就能够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传达所有职工的共同想法,防范公司决策脱离了职工群体。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必备职工监事
除职工董事之外,新《公司法》还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比例还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的比例。同时,依照第七章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监事会也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职工监事。

稳定、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也一直致力于构建、规范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制裁违法、违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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