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笔记论文精选一人公司此后不用设立股东会,采书面决定!
法税笔记论文精选一人公司此后不用设立股东会,采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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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此后不用设立股东会,采书面决定!

现行公司法专设一章,详细设置了有关一人公司的规范,在新公司法下,取消了专章的待遇和许多具体规定,更多的内容散见于各个章节,不仅适用于一人公司,其他公司也能够通用。如此计算,新的公司法能够专用于一人公司的条文已经不多了,
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毕竟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地位。从民事交易上而言,具有和股东平等的法律地位,除了特别规范以外,不应该设置不同于其他公司的条文规范,在组织架构上也是一样。新法第六十条对一人公司组织架构的规定,核心为五个字——不设股东会,因为股东仅有一人,没有资本多数决的客观需要,股东会的设置与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但一人公司毕竟是区别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具有公司的内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股东会的职权仍然需要有人来行使,以实现公司的运转决策机制,防止股东和公司的身份不分,造成二者的人格混同。科学设置一人公司的治理机制,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
虽然不设股东会,但股东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利润分配、亏损弥补、修改章程等等事项,具体规定在第五十九条。“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对一人公司的约束,方便置备公司,留待其他利益相关者查看,了解公司的现状,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对一人公司“股东会”决议形式的书面要求,也是对一人公司的股东的保客户。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普遍现状,加大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从公司治理角度区分股东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从一个侧面强化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维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实现其财产安全。

其他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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