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笔记未分类开票税率与约定的不一致,造成的税金差额1,042,541.66元,应由谁负担?
法税笔记未分类开票税率与约定的不一致,造成的税金差额1,042,541.66元,应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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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税率与约定的不一致,造成的税金差额1,042,541.66元,应由谁负担?

严谨的合同,除了约定总价外,还会把价格拆分为不含税的是多少,税额又是多少。

即便税率也会写的清清楚楚,好比建工合同中一般都会附上9%或3%等。

但实际开票的时候,就不一定用的就是合同约定的税率了。

由此,造成的税金差额,怎么办?该由谁承担?

这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今天,一起来看一个发生在重庆的案例,虽然只经过初审,不过却是2023年典型税务案件,影响力还是有那么一点点。

(2021)渝0105民初467号。

一、故事介绍

2017年4月,熊猫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所建公寓的部分铝合金门窗和百叶的供应和安装,交给大喵公司来做。

双方签订了《供应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总包干价11,300,998.17元,其中不含税价10,971,842.88元、增值税款329,155.29元。

整个工程在2019年底就干完了。

2020年9月份,正式竣工验收。

由于在工程款上存在争议,引发了本案诉讼。

大喵公司除了要求支付剩余未付的工程款3,504,164.54元及利息外,还要求熊猫公司支付税金差额1,042,541.66元。

本案的工程款总额,经过了造价鉴定,最终确定为12,278,697.79元,双方都认可,没有异议。

扣除已经支付的,剩下的就是未付款项。

除了熊猫公司主张的需要再扣除大喵公司未完全履行给其造成的69,746.26元的损失外,可以说,工程款基本上就确定了下来。

双方在工程款上的分歧不大。

最主要的争议点,还是集中在税金差额上。

二、税金差额的司法鉴定

合同约定的征收率是3%。

但在实际履行中,大喵公司不仅开了3%的发票,还开了税率为17%和13%的发票。

有了销项,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发票,大喵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必然会增加。

如果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税率增加,导致多交税,这便是大喵公司主张的税金差额。

因税率变化,带来的税金差额有多少呢?

法院的法官都是学法出身,要说么法么法律的,大部分还算专业,至少在愿意的情况下,还是能弄明白。

但税绝对是另外一个全新的领域,虽然常把“税”和“法”放在一起说,“税法税法”,差异还是有些大。

所以,让法官来计算税金差额的多少大小,有些不现实。

于是,在本案审判程序中,大喵公司申请了一个鉴定,这个鉴定叫“对增值税税金差额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这项工作,会所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因税率的不同,整个增值税税金差额为1,042,541.66元。

巧的很,这个数字与大喵公司一开始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完全一样!

大喵公司算的蛮准的了!!!

遇到税金差额的问题,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也可以学学本案的大喵公司,直接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

千万别忘了,税金差额原来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为什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征收率3%开票?

明明有约定,怎么就不遵守。

按照大喵公司的说法,是“基于符合税务的要求只能开具高于3%的发票”。

但又没说清楚是基于什么样的税务要求,毕竟在开出17%和13%的发票后,又开了3%的发票。

从这点来看,大喵公司的说法与实际行为是矛盾的。

透过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看出大喵公司为了履行与熊猫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先向供应商采购铝合金门窗,然后再用到案涉工程上,进行安装。

其实,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交税?

要么就分开核算,销售货物按照销售货物的,工程安装就按照工程安装的,分开处理。

要么就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如下的规定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恰巧大喵公司就没有分开核算。

会所就按照销售货物核定增值税税率。

按照判决的表述来看,似乎更应该按照销售服务来计算增值税,毕竟大喵公司不是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商。

如此而言,1,042,541.66元的税差金额就还有些疑问。

既然法院也认可了这个金额,就不过分计较,姑且认为会所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院的说理,却是按照兼营在说,很明显没有区分清楚兼营和混合销售。

不过,好在对最终结果影响不大。

兼营也好,混合销售也罢,法院驳回大喵公司税金差额请求的理由,核心还是那么一些。

四、法院的审判结果

先说结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喵公司关于税金差额的请求。

原因何在,一起来看。

大喵公司外购铝合金门窗,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货物销售的发票,当时要么是17%,要么是13%。

大喵公司手握一大笔进项。

如果他对熊猫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的3%开具发票,手上白砸一大摞进项票,损失进项抵扣收益。

所以在混合销售下,从高税率对熊猫公司开具发票,有了销项,进项就能用了。

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中完全予以了认可,若允许大喵公司主张税金差额,相当于准许他获得双重利益。

这是其一。

第二点,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这么一段话:

“如遇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届时双方按有关机构正式发布的税收标准执行。若税率的调增影响合同价款的,双方将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大喵公司也许就是基于这段话,才提起了税金差额的主张。

但国家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调整,合同约定的3%征收率,一直都能用。

按照判决书中的说法,案涉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交税。

所以,双方约定的3%,有文件依据,在现实中是行得通的。

结合前面的内容来看,大喵公司就是要单方选择17%和13%开票,怎么能要求熊猫公司要补偿了。

法院的说法,大喵公司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那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就理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熊猫公司。

虽然法院还谈到了没有及时结算,应归责于大喵公司,所以不能再主张税金损失。

不过,结不结算好像与税金是否有损失、是否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关联不大。

单独拎出来说理,似乎没有必要。

五、三点启示

第一个,税金差额损失,是可以在谈判中、诉讼中主张的。

只要理由充分,得到支持也不是不可能。

第二个,税金差额损失的多少,是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得出来的。

虽然法院不懂,但会计师事务所能算清楚就行。

第三个,合同中还是要明确开票的税率。

即便像本案写的清清楚楚,都产生了纠纷,若写的模棱两可,可想而知,会引起多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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