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黄金的增值税专票,税sir协助,均被定罪

近段时间,黄金首饰,价格上涨。
根源在于原料的税务成本上升,原本13个点的进项,现在只有6个点了,多出来的7个点的成本,就要被加到零售价格中去。
最终价格不升才怪了。
今天马上会看到的事情,就涉及黄金专票的虚开。
注册一系列工具公司,开票收取手续费。
(2021)琼刑终171号。
其中,又有税务工作人员的参与协助,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虚开金额特别巨大。
一起来看看。
故事介绍
2013年6月,喵某与多位同伙喵协商一致,准备干一番“大事业”。
由喵某负责注册公司、申领发票等,公司主要用来经营黄金珠宝。
同伙喵,就负责办理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客户的资格,以便后续业务的开展。
喵某办事果断,很快就找好了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都是从外地请人买的。
利用这些买来的身份信息,很快就注册了19家公司,作为未来开票的工具。
一切准备妥当,可以放手大干了。
在2013年6月到2015年2月期间,同伙喵利用注册的19家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票货分离“的形式,循环买卖黄金,不断取得黄金的增值税专票。
19家公司予以了认证抵扣。
然后就向需要进项的下游单位,开具品名也为黄金的专票。
所需资金最终通过67家公司,在6家银行开具的多个账户,回流给了下游单位。
喵某一人,虚开税款就达到了2,466,778,770.18元。
其他参与人的虚开金额不等,最低也达到了75,416,216.74元。
内部人协助
这么大金额的发票申领、开具,税局应该会有所警觉,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蒙混过关的。
如果有税局内部人的协助,这事就好办多了。
果然,在故事一开始的时候,喵某就攻克了税管员蛋sir。
为了表示在发票申领过程的支持,多次送钱。
又在蛋sir的介绍下,喵某认识了更大的sir——办公室副主任——汪sir。
三人商议后,决定由喵某出资,由汪sir代办公司注册、做账、对外开票,汪sir等人每月按开票数额的0.1%提费用。
就这样一拍即可。

罪名刑期
这个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
一审法院均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文写的喵某,被判了无期徒刑,其他人10到13年不等。
牵涉其中的两位税sir,一个9年,一个6年。
另外,还有金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的判决,刑期非常重,尤其是喵某,直接就是无期!
各方都不服,提起了上诉。
很不幸的是,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意见,最终维持了原判。
具体情况,下面再来看。
虚开金额的认定
以喵某为代表,提出了一个上诉理由。
他认为19家工具公司以及下游受票单位,补缴、追缴、退赔等已经缴纳的税款,应该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中扣除。
这就涉及到虚开专票罪,量刑的标准。
在2024年新的司法解释下,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虚开税款数额要达到500万以上。
这里的虚开税款数额是什么意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如果没有虚开目的,没有损失,是难以定这个罪的。
所以,这里的500万,还是要结合国家损失来理解。
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判决中是这样回应的:
“19家工具公司在运营中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负等费用,属于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喵某注册的公司,就是为了虚开才成立的,没有实际经营,谈不上货物的购销,虚开行为一定存在。
至于金额问题,还是值得考量一番。
既然明确了必须满足国家税款损失的要件,那就得有国家实实在在的损失才行。
从工具公司这一个环节而言,取得上游的进项,对下游虚开,一销一进,中间的税款已经交给了国家,这部分金额没有损失可言。
不允许扣除,就一定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那为什么就不能从损失中扣除?

税sir是受贿还是虚开?
税局的汪sir,不认为自己是虚开,但承认自己收受的钱财属于受贿。
以受贿换取虚开的罪名!
从判决上看不出为何这样做的原因。
毕竟税款数额达到了2个多亿,税款损失也达到了1个多亿。
在最高刑期上出入不大。
税sir“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应当有相当程度地认识与了解”。
这一点是二审法院提出来,值得肯定。
专业人员,在这类事情面前,在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负有更大的谨慎义务。
能识别未识别、能预防未预防、能打击未打击,反而纵容、协助,责任更加不可推卸。
本案,二审法院之所以坚持税sir虚开的定论,是从以下几方面看出来的:
第一个,汪sir自己都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自己帮忙注册的几家公司开展过业务。一下子就道出了这些公司开具的发票是没有真实业务做支撑的。
第二个,短短半年的时间,申领的专票,开具了3个多亿。这一切还是公司在没有加工场所、经营场所的情况下。
第三个,按照开票金额收取好处费,这是多方商定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分得了好处。共同犯罪的故意,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