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笔记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职
法税笔记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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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职

一、谁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
现实中许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充满了随意性,公司的股东倾向于寻找一位“合适”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与公司完全毫不相干的远方亲戚,或者是年龄大的长辈来进行担任,这样做的目的“美其名曰”“防范”法律上可能出现的责任。
其实,只要对公司法稍加留意,就会发现我们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有明文规定,从一开始的严格限定,到现今的范围逐步扩张,但无论如何,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都绝对不是随意而为。
如果A公司设立在1994年,依照1993年的《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兼任,那么即使是总经理也没有资格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如果A公司设立在2006年,这个时候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得到了扩张,2005年的《公司法》允许经理担当法定代表人一职,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仍然没有资格。


然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是公司法律事务中的一个痼疾,五花八门的无关人员都出现在了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实际控制人“寻找”法定代表人的现实需求在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再次得到了回应。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果A公司设立在2024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就可以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其中既可能包括董事长,也可能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可能包括财务总监、安全总监、法总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在新《公司法》下得到了显著扩张!具体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规定。

二、不想再当法定代表人了,如何辞任?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必须依附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的身份,甲之所以能够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先是因为甲系公司的某位董事或者经理,不能出现甲仅仅是法定代表人而在公司不具有其他任何职务的情形,公司法不允许空降一位与公司“毫无瓜葛”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不具有独立性,依附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而存在。按照这种因果逻辑推理,自然会产生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办法,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此时不应当需要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第七十条的规定,董事辞任,只需要书面通知公司即可,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生效。一旦没有了董事身份,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成为了一个自动必然的结果,无论股东持有什么样的意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一旦辞去了董事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失效。
基于身份的绑定关系,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董事,若不想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则只需要辞去其董事身份即可,一旦不具有董事身份,法定代表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照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就能够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如果甲只想辞去法定代表人,还想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这个时候就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的规定。

三、辞任后的新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换言之,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出现法定代表人空缺的现象,并且最长期限达到三十日。这里的“空缺”是对应公司的真实状态而言的,法定代表人一旦辞任,此时新法定代表人还未产生,就会出现“空缺”状态,虽然工商登记的仍然是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的公示状态暂时没有发生变动。在这个期间,就可能发生表见代表的行为,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因此,一旦发生内部辞任的事情,公司最好是在三十日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问题在于若公司没有在三十日内完成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程序,除了面临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外,并没有明文的法律惩罚措施,第十条第二款欲以解决因法定代表人辞任引发的诉讼,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仍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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