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笔记论文精选夫妻双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税笔记论文精选夫妻双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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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否举证证明财产独立,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类公司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从股东人数上看就有了两位股东,从形式上看就不满足一人有限公司中“一人”的要求了,毕竟股东有了两个,当这类“夫妻店”式的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夫妻双方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子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夫妻双方婚后设立的公司,全部股权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为一个所有权支配,与一人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差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判定夫妻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否提出证据排除存在财产混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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